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