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