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