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