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十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