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条已修改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