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