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