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十条已修改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