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第六十四条有效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