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第五十六条有效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