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第五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