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