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