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