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