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