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