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