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废止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