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