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