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