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