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第四十三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