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第四十一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任期结束或者提前调回的,随任配偶应当同时结束随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