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第四十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