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第十六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