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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有效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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