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二条已修改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一)一百厘米;(二)八十厘米;(三)六十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