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