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十八条已废止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