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