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