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章 疏散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