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章 疏散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