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