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