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