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