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罚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