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