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条已修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