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三条已修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