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