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