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