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