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