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