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八十条已修改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