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